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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工作失职行为应该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20-05-08 阅读量: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工作失职行为应该如何区分?



典型案例

2019年6月,湖南省道县廉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全县就廉洁机关建设工作进行督查时,发现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廉洁机关公示栏中,“班子成员”一栏里,赫然写着“道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公权监督”需要公示内容中的重大部署、纪律建设、审查调查等15项内容,完全复制了道县纪委监委公示栏的内容,甚至将该局没有的“审查调查”职能,也写入其中。经查,此公示栏本该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唐某全权负责,但其为了省事,直接把内容设计工作全部交由广告公司“代劳”。广告公司由于不了解该局具体工作情况,机械地“复制”了县纪委监委廉洁机关公示栏模版。唐某虽然进行了审核把关,但都只停留在表面,完全没有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公示项目。在最终设计稿出来时,仅匆匆瞄了几眼,便草率认定符合要求,并机械地向上级汇报了工作完成情况。针对该局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打折扣搞变通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道县纪委监委在全县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进行了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或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主要特征为不以实际行动做工作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表现为:(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2)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3)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4)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还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比如,案例中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机关事务公示栏”完全照搬照抄别的单位公示栏的内容,工作不求实效,甚至弄虚作假,而不是以实际行动做工作,这就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工作失职行为的区别

工作失职行为是指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并且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工作失职行为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工作失职行为的主体为党组织负责人,不仅包括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其他负责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主体为党员干部,其中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客观表现不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表现为只表态不落实、工作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工作失职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三是对后果的要求不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客观方面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工作失职行为客观方面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工作失职行为的交叉

如果党组织负责人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党的工作,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并且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则既构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也构成工作失职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所以,如果党组织负责人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党的工作,既构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也构成工作失职行为时,一般可以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